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灣嬌娃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63號原 告 台灣嬌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勤輝 訴訟代理人 張勛杰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 代 表 人 瑞塔 魯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5年3 月2 日以「寶貝史奴比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1類之「動物用奶粉、動物飼料、幼犬飼料、貓飼料、成犬飼料、貓食、狗餅乾、寵物用飲料、寵物用飼料、動物食用蛋白質、鳥食、寵物用沙、動物棲息用之乾草、貓砂、寵物棲息用品、家畜動物用墊草、新鮮水果及蔬菜、盆景、狗、貓」商品,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54870 號商標。嗣關係人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至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原告旋於96年9 月5 日向被告申請減縮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為「動物用奶粉、動物飼料、幼犬飼料、貓飼料、成犬飼料、貓食、狗餅乾、寵物用飲料、寵物用飼料、動物食用蛋白質、鳥食、寵物用沙、動物棲息用之乾草、貓砂、寵物棲息用品、家畜動物用墊草、盆景、狗、貓」商品,並經被告於同年月13日以(96)智商0560字第09680431390 號函核准在案。其後系爭商標異議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核認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之規定,於98年2 月24日以中台異字第G00960631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其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