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汪汪寶貝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91號原 告 汪汪寶貝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國華 訴訟代理人 張勛杰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 (United Feature Syndicate,INC) 代 表 人 瑞塔魯濱(Ritarubin) 送達代收人 蔡坤財 李世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4 月13日以「狗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1類之動物用奶粉、動物飼料、幼犬飼料、貓飼料、成犬飼料、貓食、狗餅乾、寵物用飲料、寵物用飼料、動物食用蛋白質、鳥食、寵物用沙、動物棲息用之乾草、貓砂、寵物棲息用品、家畜動物用墊草、盆景、狗、貓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298187 號商標。嗣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核認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之規定,以98年4 月14日中台異字第970407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訴願,經經濟部以98年8 月5 日經訴字第0980611613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