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4 日
- 當事人汪汪寶貝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98號原 告 汪汪寶貝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國華(董事) 訴訟代理人 張勛杰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United Feature Syndicate, INC) 代 表 人 瑞塔魯濱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4 月13日以「狗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之「動物用洗淨藥劑、狗用含殺蟲劑之項圈、狗用驅蟲劑、狗用補藥、動物用維他命、動物用藥劑、動物用藥品、獸用袪蝨殺蟲劑、貓狗用潔毛藥劑、動物用含藥性洗滌劑、寄生蟲驅除環、動物用殺菌劑、抗寄生蟲製劑包括犬心蟲藥片、動物用創傷敷料、獸用抗生素、狗用藥水、狗用洗淨藥劑、動物用消毒劑、醫用飼料添加劑、獸用殺腸蟲藥」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297087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下稱聯合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8年4 月14日中台異字第970408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8 月6 日經訴字第0980611618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聯合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聯合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