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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
    莊勤輝、王美花

  • 原告
    台灣嬌娃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207號原 告 台灣嬌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勤輝 訴訟代理人 張勛杰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竹 參 加 人 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 法定代理人 Ritarubin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民國95年3 月2 日以「寶貝史奴比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8類之「寵物狗用背袋、手提袋、登山袋、傘、寵物衣服、繫狗皮帶、狗鞋、小勒韁、馬用護膝、動物用的套子、動物口套、馬眼罩、動物頸項、皮鞭、皮鞍、皮製馬具、嬰兒揹袋、嬰兒吊袋、皮工具袋、香腸衣」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25088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以外文「SNOOPY」及其卡通狗圖形商標圖樣(下稱據以異議商標)係美籍查爾斯.舒茲君(Charles M.Schulz)於西元1950年在「花生漫畫」中所創設之一角色,而參加人以之作為商標圖樣,於全球70多國申准商標之註冊,且據以異議商標引進我國後,參加人與其授權之代理商即結合使用「SNOOPY」之中譯文「史努比」或「史奴比」,自73年起於我國申准註冊第2486 10 號及第248609號等多件「史努比」、「史諾比」商標為由,主張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構成近似,有違商標法第23 條第1 項第12款至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以98年6 月3 日中台異字第960553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對於參加人之權利或利益將有影響,依首揭說明,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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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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