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王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18號原 告 王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鳴嶽 訴訟代理人 陳昭誠專利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蕭嘉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嘉信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94年1 月25日以「膠帶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420133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72794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2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7年10月31日以(97)智專三(五)01058 字第097205935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