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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
    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 法定代理人
    李翰明、王美花、李永弼

  • 原告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韓國商查爾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36號原 告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翰明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韓國商查爾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永弼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韓國商查爾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韓國商查爾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2年4 月4 日以「影像顯示轉接卡之晶片組冷却元件」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並以1.西元2002年4 月6 日申請之韓國第0000-00000號專利案;2.西元2002年5 月22日申請之韓國第0000-00000號專利案;3.西元2003年3 月11日申請之韓國第0000-00000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092107693 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27824 號專利證書(專利權期間:94 年2月11日至112 年4 月3 日)。嗣原告以其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8年5 月15日以(98)智專三(二)04087 字第098202869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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