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台灣奈米科技應用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83號原 告 台灣奈米科技應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宏毅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惠蓉 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施顏祥(部長) 參 加 人 蕭財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財政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第三人蔡商號營造公司受讓該公司「高鋼性抗震承載平台之動能吸收方法」專利,嗣參加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經智慧財產局審查後,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向被告提起訴願,經被告審查後,以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為由,做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對上開決定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本院認本件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開說明,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