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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
    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
    蔡宏毅、施顏祥

  • 原告
    台灣奈米科技應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蕭財政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83號原 告 台灣奈米科技應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宏毅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惠蓉 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施顏祥(部長) 參 加 人 蕭財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財政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第三人蔡商號營造公司受讓該公司「高鋼性抗震承載平台之動能吸收方法」專利,嗣參加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經智慧財產局審查後,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向被告提起訴願,經被告審查後,以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為由,做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對上開決定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本院認本件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開說明,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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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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