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飛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15號原 告 飛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中民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亞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水竹(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律師 洪慶順律師 洪玉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參加人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許亞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亞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意旨略以:原告認亞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源公司) 所生產之替換式電源插座(WA24E12)有侵害系爭專利之虞,於98年5 月18日對亞源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並同時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其中原告對亞源公司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已遭本院駁回,原告雖提起抗告,惟亦經本院於98年9 月8 日經駁回確定。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部分,經本院於98年10月23日判決原告敗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繫屬中。因系爭專利是否欠缺有效性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主要爭點,是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對亞源公司與原告繫屬於本院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產生影響,乃聲請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等語。 三、本院因認亞源公司之主張如果屬實,確將影響亞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張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