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9 日
- 當事人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27號原 告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慶行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國格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鄧淑貞(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國格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國格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6年5 月1 日以「風扇罩卡扣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6206968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22132號 專利證書。嗣原告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於98年4 月30日以(98)智專三(二)04024 字第098202509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9月9日經訴字第09806117640號決定駁 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國格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國格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張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