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28號原 告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杜俊元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呂聿雙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勝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福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勝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勝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89年2 月29日以「電腦卡之製作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89103454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52810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6年9 月12日以(96)智專三㈡04060 字第096205190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撤銷原處分,嗣被告重新審查,仍以98年3 月12日(98)智專三㈡04060 字第098201462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勝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