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9 日
- 當事人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36號原 告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翰明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韓國商查爾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永弼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韓國商查爾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韓國商查爾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2年4 月4 日以「影像顯示轉接卡之晶片組冷却元件」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並以1.西元2002年4 月6 日申請之韓國第0000-00000號專利案;2.西元2002年5 月22日申請之韓國第0000-00000號專利案;3.西元2003年3 月11日申請之韓國第0000-00000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092107693 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27824 號專利證書(專利權期間:94 年2月11日至112 年4 月3 日)。嗣原告以其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8年5 月15日以(98)智專三(二)04087 字第098202869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