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50號原 告 三叔公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參 加 人 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4年9 月2 日以「包裝盒之改良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4215085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82940 號專利證書。嗣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會香公司)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97年9 月5 日(97)智專三(一)02008 字第097204729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3 月4 日經訴字第0980610783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家會香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家會香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