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97號原 告 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淑珍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律師 薛郁蕙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翰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4年1 月14日以「熱管散熱器(二)」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420074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69704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10月26日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98年1 月14日(98)智專三(二) 04024 字第098200217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7 月8 日經訴字第0980611496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