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亞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02號原 告 亞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明輝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意芙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正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意芙時尚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4年10月12日以「IF CONCEPT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8 類 之「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皮夾、皮包、錢包、背包、腰包、鞋袋、購物袋、公事包、行李箱、登山袋、鑰匙包、化粧包、手提包、旅行袋、化粧箱、帶輪購物袋、運動用提背袋。」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案經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23384 號商標。嗣參加人意芙時尚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12月15日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以98年9 月14日中台評字第H00970353 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