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32號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韋伯韜(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俞昌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台灣青啤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豐榮(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青啤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3年11月6 日以「台灣青啤」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2類之啤酒、生啤酒、黑啤酒、淡啤酒、無酒精啤酒、濃色啤酒、麥酒、薑汁啤酒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1214723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台灣青啤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青啤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對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審查,以99年1 月29日中台廢字第980141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6 月1 日經訴字第0990605703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台灣青啤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台灣青啤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