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嘉晟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53號原 告 嘉晟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石愛玉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竹 參 加 人 美商JD權威聯合公司 代 表 人 蘇珊溫特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蔡瑞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JD權威聯合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以「J.C.嘉晟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2類之「剎車來令、剎車蹄片、圓盤剎車、剎車總幫、剎車分幫、剎車引動器、空氣濾清器、機油濾清器、半硬質來令帶、汽油濾清器、汽機車剎車夾具、汽機車碟式剎車來令片、汽機車剎車來令盤、汽車用底盤、車輛空氣幫浦、觸媒轉換器、車輛水箱、汽車用兒童安全座椅、汽車零組件」等商品,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為註冊第1355839 號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為由,提出異議,經被告審查後,為「異議成立,應撤銷系爭商標」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參酌前揭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