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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註冊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陳忠行
  • 法定代理人
    柯博文

  • 原告
    鎮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238號原 告 鎮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柯博文 上列原告因商標註冊事件,不服經濟部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所為之經訴字第0990606432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57條第5 款、第6 款規定,起訴狀應附具理由(及證據),表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本件核有前開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 份,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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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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