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241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原告
喬領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成森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施顏祥(部長)住同上
參加人
弘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俊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弘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喬領企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3年6 月17日以「倍爾康」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之「維他命、營養補充品」商品,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138441 號商標。嗣參加人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為由,對之申請評定。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核認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之註冊第1105603 號、第1105604號、第1107058 號、第1107188 號、第1107189 號「倍康BESTCOM 」及註冊第1110320 號「賀爾康HERCOM」商標之近似程度較低,且以「倍」、「康」或「爾康」文字組合作為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醫藥及營養補充品之識別性較弱,市場上復已有多件併存註冊案例,應無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以99年4 月30日中台評字第980296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案經被告經濟部審議並依訴願法第28條第2 項規定,於99年9 月7 日以經訴字第09906022210 號函通知原告表示意見,經原告於99年10月4 日提出表示意見之書面資料到經濟部,經被告99年10月26日經訴字第09906063930 號撤銷原處分,並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241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評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