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更(一)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日商優你‧嬌美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更(一)字第6號原 告 日商優你‧嬌美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原豪久 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宋皇志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梁盛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盛樽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0年7 月10日以「清潔用物品」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0116889號審查及再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86846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7年7 月15日以(97)智專三(一)02054 字第097203685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