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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
    陳叔誼、王美花

  • 原告
    兆勝碳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楊修和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12號原 告 兆勝碳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叔誼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楊修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修和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7年3 月13日以「碳纖維坐墊㈠」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審查後准予發給新型第M343621 號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為由,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認系爭專利確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情形,乃為舉發成立、撤銷系爭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參酌首揭規定,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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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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