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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 法定代理人
    李永弼

  • 原告
    材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20號原 告 材萬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永弼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郭清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清松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郭清松於民國88年6 月23日以「展翼式散熱器」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88210381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74880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及第104 條第3 款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於97年7 月16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查,認其係將原申請專利範圍第3 、5 、6 項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併入第1 項後刪除,及刪除原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並將原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之附屬項更正為第8 項之獨立項,該等更正屬於申請專利範圍之縮減,並未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又原申請專利範圍第3 、5 、6 項皆係進一步界定第1 項散熱片之構造,將其併入第1 項,並未使此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實質擴大或變更,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7 項因直接或間接依附之第1 項未實質擴大或變更而為相同之情形,符合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現行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6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應准予更正,並依該更正本內容審查,以98年6 月2 日(98)智專三(二)04087 字第098203233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12月15日經訴字第0980612268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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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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