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日商格美特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71號原 告 日商格美特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椚孝信 訴訟代理人 宿希成(專利師) 王建智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張惶奇 賴美絨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惶奇、賴美絨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1年11月26日以「預付卡資訊發行系統,通話費結算系統,通訊費結算系統,及費用結算系統」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並以西元2001年11月27日在日本申請之第0000-000000 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9113429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201822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張惶奇、賴美絨以其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22條第4 項及第31條等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於民國95年3 月31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查,以上開更正申請不符現行專利法第64條第2 項規定,應不准更正,本件舉發案仍以原公告本審查,而認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以98年7 月17日(98)智專三( 二)04119字第098204372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3 月23日經訴字第0990605347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張惶奇、賴美絨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張惶奇、賴美絨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