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日商‧千住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88號原 告 日商‧千住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長谷川永悅 訴訟代理人 吳江山專利師(兼送達代收人) 李文賢專利師 王文成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日商‧日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商‧日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88年7 月3 日以「軟焊球及軟焊球之蓋覆方法」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88111329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33052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日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8 月25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2 項及第22條第3 項、第4 項(按係同法「第71條第3 款」之誤植)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其後原告分別於95年7 月12日、96年12月17 日 、97月10月24日及98年9 月11日舉發答辯階段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認,98年9 月11日更正本符合現行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2 項規定,應准予更正,並依該更正本審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之規定,於98年11月11日以(98)智專三( 三)05053字第098207245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4 月20日經訴字第0990605488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