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2 日
- 當事人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7號原 告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寅夫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重松(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6 年7 月27日以「EVERVISION設計圖」 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電子廣告板、電腦液晶顯示器、計算機、收銀機、照相機、錄放影機、音響、電視遊樂器、電話機、傳真機、顯示器、液晶顯示器、衛星導航器、定向導航器、螢幕顯示器、看板式顯示器、導航儀器、通訊器材、時間記錄器具」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為註冊第 1312405 號商標。嗣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圓剛公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註冊第916245號「AVerVision」商標構成近似,復均指定使用於電腦液晶顯示器或電腦主機等同一或類似之電腦電子通訊商品,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應有前揭商標法規定之適用,乃以98年7 月27日中台異字第970865號商標異議審定書所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11月26日經訴字第0980612197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圓剛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圓剛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張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