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再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美利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再字第3號再 審 原 告 美利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子良 再 審 被 告 崧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誼忠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秀真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鄭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