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02號原 告 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培熙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葉智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智媖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2年3 月28日以「電腦主機之外接式水冷散熱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92204873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27211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葉智媖君以其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嗣原告於98年4 月17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認該更正本符合專利法之規定,應准予更正,並依該更正本審查,於98年10月30日以(98)智專三㈡04119 字第098206960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