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珍通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05號原 告 珍通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淑珍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棟樑(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3年1 月30日以「熱管及設有該熱管之散熱裝置(一)」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3201361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49443號 專利證書。嗣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嗣原告於97年9 月22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與公告本(原申請專利範圍共有27項)比較,係將原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第6 項刪除,並將原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第22項、第23項等併入原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中,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共有18項,該更正本未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未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符合專利法規定,經被告准予更正,並就本件新型專利舉發案依該更正本審查。於98年12月22日以(98)智專三( 二)04059字第098208239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5 月11日經訴字第0990605632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之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張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