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35號原 告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苗豐強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賴蘇民律師 陳怡彤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劉蔡勝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蔡勝士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4年1 月31日以「具定位裝置之手機追蹤方法及其系統」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257259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向被告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於99年2 月6 日以(99)智專三㈡04119 字第 099200889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規定,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