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35號原 告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苗豐強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賴蘇民律師 陳怡彤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郭偉齡 參 加 人 劉蔡勝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3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25頁第5 、8 、10、13、15行中關於「第4 、5 、7 、11、15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第4 、7 、11、15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行政訴訟法準用之,該法第218 條設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