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39號原 告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榮傑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銀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83年1 月18日以「小型散熱扇之定子結合構造」向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83200685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95615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有違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7條及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於99年2 月5 日以(99)智專三 (二)04087 字第099200839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 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7 月 6 日經訴字第0990605954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 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