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39號原 告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榮傑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廖柏名 參 加 人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銀樹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 複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9日所為之99年度行專訴字第139 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傅文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㈡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