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42號原 告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虔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張耀暉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陳謙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謙益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3年8 月24日以「多晶片同尺寸堆疊之封裝製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並以93年3 月31日申請之我國第93108967號發明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93125404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240392 號專利證書。嗣陳謙益以其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而原告於95年5 月5 日提出系爭專利更正本,惟於98年4 月9 日被告辦理面詢時撤回該更正本。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於99年2 月3 日以(99)智專三(二)04066 字第099200781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7 月13日經訴字第0990605967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陳謙益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陳謙益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