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喬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45號原 告 喬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崑泉 訴訟代理人 陳邦禮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施顏祥(部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沈毓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毓豪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喬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5年5 月2 日以「可節省佔置空間的橢圓機」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5115815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288008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等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核認該專利並未違反前揭規定,於98年12月23日以(98)智專三(一)02064 字第098208252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審議,並依訴願法第28條第2 項規定通知原告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惟原告並未提出參加訴願程序及表示意見之書面到被告經濟部。經被告99年7 月21日經訴字第9906060170號撤銷原處分,並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