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60號民國100年3月3日辯論終結原 告 世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宿顯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洪順玉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廖柏名 參 加 人 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聖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9年8 月26日經訴字第0990606169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查原告原起訴時僅請求:「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嗣於民國100 年2 月14日當庭追加聲明第2 項「被告對於第093201487 號使用於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之儲存裝置新型專利舉發案應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經被告表示同意(見本院卷第90頁),依行政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規定,自應准許。 二、事實概要:參加人前於93年2 月3 日以「使用於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之儲存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審查,嗣專利法於93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新型專利改採形式審查,故被告依法於93年10 月6日核准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251290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及第95條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於99年3 月25日以(99)智專三(二)04087 字第099201869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8 月26日經訴字第099060616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猶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三、原告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對於第093201487 號使用於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之儲存裝置新型專利舉發案應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並主張: 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A 項特徵係「一儲存單元,用以儲存資料」,相較於證據三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揭露的「複數個磁碟,用以存放資料」,兩者功用完全相同,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4 、12及13項進一步指明其儲存單元可為磁碟機,因此,A 項部分已被證據三完全揭露。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B 項特徵係「一讀寫控制單元,用以控制該儲存單元之資料讀寫動作」,相較於證據3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揭露的「一磁碟陣列系統控制器,電連接於該主機與該等磁碟之間,用以對該等磁碟執行該層級之ㄧ讀寫動作,該磁碟陣列系統控制器包含:一核心邏輯單元,因應該輸出入請求而產生之ㄧ資訊並執行該讀寫動作」,兩者功用完全相同,而當其儲存單元為硬碟時,兩者文意亦完全相同。再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C1項特徵係「一模擬單元,用以將該讀寫控制單元讀取之資料轉換成該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可接受之資料規格」,而由證據3 第13頁〔實施方式〕第三段文字描述:「不論磁碟陣列系統是在進行讀取或寫入動作,該磁碟陣列系統控制器內之核心邏輯單元係用以將資料整合成RAID架構,再傳送給該等磁碟13~15 及該IDE 主機電腦11」,可知主機系統不論是系爭專利所述之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或是證據三所述之IDE 主機電腦,其資料傳輸都仰賴適用的資料規格,且模擬單元的資料轉換與核心邏輯單元的資料整合同樣是將資料適當的格式化以傳送至主機系統,兩者功用完全相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C2項特徵係「並將該資料傳送給該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亦即上傳功能、C3項特徵「該模擬單元並可將該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傳送來之資料傳給該讀寫控制單元以儲存於該儲存單元中」,亦即下載功能。故其所謂的模擬單元實際上就是擔任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與讀寫控制單元之間的傳輸介面。而證據三圖示第一圖配合其第13頁〔實施方式〕第二段文字描述:「在運作時,該IDE 電腦主機11(相當於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經由該主機介面16發送一輸出入請求至該磁碟陣列控制器12(相當於讀寫控制單元),該輸出入請求包含一命令及一資料。其中該命令係用以指定欲執行之磁碟運作的參數( 例如讀取、寫入等) ,而該磁碟陣列控制器12會因應該輸出入請求執行一韌體程式,將該輸出入請求根據特定的RAID層級轉換成對應之磁碟命令。」,亦即IDE 介面是電腦或製造設備控制系統通用的介面,證據3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揭露的主機介面也扮演IDE 電腦主機與磁碟陣列控制器之間的傳輸介面。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C 項所有的技術特徵與功能與證據3 〔實施方式〕第二段揭露之內容實質上完全相同。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係依附第1 項,係稱其所述之儲存單元可為硬碟機,依證據3 第8 頁〔先前技術〕第一行所揭露,硬碟是最常被使用的儲存裝置,而使用硬式磁碟機作為資料儲存之用乃眾所週知之常識,因此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任何新穎性。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係依附第1 項,係稱其所述之儲存單元可為快閃記憶體,依證據4 所示,電子媒體科技日報先前於90年5 月2 日之報導「M-SYSTEMS 發表32MB Single-Die 快閃磁碟機」,製造廠商M-SYSTEMS 公司在當時已有相關產品發表,使用快閃記憶體以固態硬碟形式模擬硬碟並提供機械式硬碟之功能,再者,依證據5 所示,使用快閃記憶體作為相當於硬碟之資料儲存早於系爭專利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乃習知技藝,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任何進步性。 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係依附第2 項,係稱其所述之儲存裝置硬碟機為IDE 介面,而證據3 第14頁第7 至12行所揭露:如第二圖所示之磁碟陣列卡21係應用於一機架式伺服器或工作站上,其為一橫電路板,電路板之一端設有一個IDE 插槽22,作為連接IDE 電腦主機之用。另一端設有三個IDE 插槽23至25,作為連接該等磁碟之用。同時,舉發證據3 第17頁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揭露一種磁碟陣列系統,適用於一整合式驅動電子裝置對整合式驅動電子裝置(IDE to IDE)之介面上。事實上,硬碟機IDE 介面早於系爭專利申請之前已成為公開之業界標準,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符可專利要件。 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係依附第1 項,係稱其所述之儲存裝置包括複數儲存單元,而證據3 第17頁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揭露一種磁碟陣列系統,其包含複數個磁碟,用以存放資料。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全部內容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載明之內容相同。再者,涵蓋複數個儲存單元的儲存裝置,以RAID為例,依證據2 早於系爭專利申請之前(民國77年)已成為公開之業界標準,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 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係依附第5 項,係稱其所述之讀寫控制單元可於該複數儲存單元間進行資料備份,而證據3 第9 至10頁揭露:RAID 1是將主要磁碟內的資料全數複製到另一個磁碟上,在做寫入動作時,由於需對兩顆磁碟執行寫入指令,其資料傳輸量是一般的兩倍,所以會比單一磁碟所耗用的時間多;而在讀取時,則可以提供較單一磁碟接近兩倍的I/O 效能;當磁碟陣列系統中一個磁碟故障時,另外一個磁碟可以完全的接替工作而不會有任何錯誤發生之技術內容。可知,可於複數儲存單元間進行資料備份之技術特徵早於系爭專利申請之前已經被證據3 所揭露,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係依附第5 項,係稱其所述之讀寫控制單元可同時於該複數儲存單元中寫入資料,而證據3 第9 至10頁已揭露:RAID 1是將主要磁碟內的資料全數複製到另一個磁碟上,在做寫入動作時,由於需對兩顆磁碟執行寫入指令,其資料傳輸量是一般的兩倍之技術內容。另證據2 第11項第一段第3 至4 行敘述:最終層級的RAID分佈資料並查核訊息於所有的磁碟之間(摘譯自原文:The final level RAID distributes the data and check information across all the disks…),由此可知,可同時於該複數儲存單元中寫入資料之技術特徵早於系爭專利申請之前已成為公開之業界標準,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 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係依附第1 項,係稱當該讀寫控制單元於該儲存單元讀寫資料失敗時,會送出一警告信號給該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而證據6 第15至16行已揭露:「硬碟好壞及讀寫狀態分別以液晶面板及LED 即時顯示…任何一顆硬碟故障時,警報器全自動發出警告聲音」之技術內容。另依證據7 所示,其規格列第12項Auditable alarm (查核功用警報),顯示較系爭專利更早出現市場的產品規格已經具備相同的功能。承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之技術特徵與功能於系爭專利申請之前早已成為市場公開銷售之產品規格。 ㈨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係依附第1 項,係稱當該讀寫控制單元偵測到該儲存單元損壞時,會送出一警告信號給該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而證據6 第15至16行已揭露:「硬碟好壞及讀寫狀態分別以液晶面板及LED 即時顯示…任何一顆硬碟故障時,警報器全自動發出警告聲音」之技術內容。另依證據7 所示,其規格列第12項Auditable alarm (查核功用警報)、規格列第13項Battery backup memory for disk array status (磁碟陣列狀態之電池備份記憶),顯示早於系爭專利已出現於市場之產品規格已經具備與系爭專利相同的功能。又依證據8 聯剛科技磁碟陣列機之產品目錄所示,其中ARAID S800產品規格表第八列顯示該產品具有硬碟故障警示功能,可利用LED 燈號顯示或揚聲器警示,該產品規格印製於90年12月6 日,遠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期。 ㈩系爭專利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係依附第5 項,係稱當該讀寫控制單元自其中一該儲存單元讀寫資料失敗時,該讀寫控制單元可自動尋找另一儲存單元進行讀寫動作。簡而言之,此乃記憶儲存設備之容錯(Fault Tolerance )能力,而證據3 第10頁第5 至6 行已揭露:「當磁碟陣列系統中一個磁碟故障時,另外一個磁碟可以完全的接替工作而不會有任何錯誤發生…」之技術內容。換言之,亦表示其中一該儲存單元讀寫資料失敗時,該讀寫控制單元可自動尋找另一儲存單元進行讀寫動作,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之技術特徵與功能已全部被證據3 揭露。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係依附第1 項,係稱其所述之儲存裝置更可包括一輔助電源,而證據9 第17頁第32 至49 行已揭露:從以上問題看來,本發明的一個目的是要提供一個方法與系統以作為一符合成本效益且適合縮小尺寸的磁碟陣列設備的備份電源,並改善電源供應的容錯能力;本發明之一面向為一具有兩個或以上磁碟單元之磁碟陣列設備,每個磁碟單元至少包含一個磁碟機,至少一個磁碟單元存著載有資料還原資訊的同位元,對於每個磁碟單元提供至少一備用電池;本發明之另一面向為一磁碟陣列設備之一電源備份系統之技術內容。可知,於硬碟儲存裝置配置輔助電源之技術特徵於系爭專利申請之前已經為習知技藝,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不具任何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係依附第2 項,係稱其所述之硬碟機為SCSI介面,而證據3 第11頁第13至15行已揭露︰「如要使用更高層級的RAID,就必須額外購買SCSI配備(SCSI卡、SCSI Cable、以及SCSI磁碟等)」之技術內容。足認SCSI介面在當時﹙民國92年﹚已經是習知技藝。另證據10係於92年12月17日所公開於網路上之3C產品評價與新聞媒體Tom's Hardware的SCSI硬碟產品報導「測試台上的傑出產品:15,000轉的Ultra320硬碟目錄1 - 極速快感15,000轉的SCSI硬碟」,其第一段文字即已說明作者對於市場上不同品牌規格之SCS I 硬碟產品進行使用者評價:「幾個星期前,我們推出了『中上階』、每分鐘10,000轉(RPM )SCSI硬碟的比較。之後我們一直沒閒著,又繼續測試頂級的硬碟產品。所有四家製造商-Fujitsu(富士通)、Hitachi (日立)、Maxtor、與Seagate (希捷)- 都推出了這個等級的產品,大小從18、36、到73 GB 都有。」。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係依附第2 項,係稱其所述之硬碟機為Serial ATA介面,而證據11係於92年6 月2 日網路媒體超頻者天堂的新聞報導「MAXTOR SATA 硬碟機在台舖貨上市」所公開的SCSI硬碟產品報導,第一段文字即已充分說明該產品銷售與使用狀況:「Maxtor SATA 硬碟機產品甫於今年4 月中旬正式量產上市,日前並完成與INTEL875P 新款晶片組之相容性測試,新產品廣受好評供不應求,期望將於近日內完成台灣市場舖貨,以滿足廣大愛用者的需求。」,Serial ATA,簡稱SATA,與SCSI以及IDE 同為硬碟機主流之介面型態,於系爭專利申請之前已經為業界熟知且慣用之習知技藝。 綜上所述,系爭專利並未運用優於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預期之技術發展,不但可輕易由舉發證據所揭露之習用知識與技術予以推論並完成,更未能較習用技術增進任何功效,明顯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95條之規範,自不能申請取得新型專利。 四、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起訴理由第11至25頁所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各項可依各引證證據證明不符專利要件之理由,僅係舉發理由之稍加刪減整理,而為實質相同之內容,此起訴理由完全未提出原處分何處違法或不當,及其違法或不當之理由,又起訴理由第25至27頁僅指出「原處分卻故為舉發成立之審定」( 應為「舉發不成立」之誤) ,亦完全未提出原處分何處違法或不當,及其違法或不當之理由,應認起訴為無理由等語。 五、參加人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陳述。 六、本件之爭點(見本院卷第91至92頁): ㈠證據3 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4 、5 、6 、7 、10、12項擬制喪失新穎性? ㈡證據2 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5 、7 項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2 結合證據4 或證據2 結合證據5 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 ㈣證據2 結合證據6 或證據2 結合證據7 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9 項不具進步性? ㈤證據2 結合證據8 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 不具進步性? ㈥證據2 結合證據9 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不具進步性? ㈦證據2 結合證據10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不具進步性? ㈧證據2 結合證據11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進步性? 七、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專利係於93年2 月3 日申請,於93年10月6日 審定准予專利,並於同年11月21日公告,是其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應以核准審定時適用之93年7 月1日 施行之專利法( 即現行專利法) 規定為斷。 ㈡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為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3條暨第94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惟若「申請專利之新型,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為同法第95條所明定。又「新型雖無第1 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復為同法第94條第4 項所明定。而對於獲准專利權之新型,任何人認有違反專利法第93 條至第96條規定者,依同法第107 條第2 項規定,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從而,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專利法規定之情事而應撤銷其新型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反專利法之規定者,自應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㈢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⒈系爭專利係關於一種使用於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之儲存裝置,其包括有儲存單元,用以儲存資料,一讀寫控制單元,用以控制儲存單元之資料讀寫動作,及一模擬單元,用以將讀寫控制單元讀取之資料轉換成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可接受之資料規格並將該資料傳送給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其藉由模擬單元模擬控制系統可接受之資料規格,讓此控制系統可使用新規格、大容量之硬碟。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 1 項:一種使用於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之儲存裝置 其係包括:一儲存單元,用以儲存資料;一讀寫控制單元,用以控制該儲存單元之資料讀寫動作;以及一模擬單元,用以將該讀寫控制單元讀取之資料轉換成該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可接受之資料規格並將該資料傳送給該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該模擬單元並可將該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傳送來之資料傳給該讀寫控制單元以儲存於該儲存單元中。 第2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儲存裝置,其中,該儲存單元可為硬碟機。 第3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儲存裝置,其中,該儲存單元可為快閃記憶體。 第4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儲存裝置,其中,該硬碟機為IDE介面。 第5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儲存裝置,其係包括複數儲存單元。 第6 項: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述之儲存裝置,其中,該讀寫控制單元可於該複數儲存單元間進行資料備份。第7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述之儲存裝置,其中,該讀寫控制單元可同時於該複數儲存單元中寫入資料。 第8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儲存裝置,當該讀寫控制單元於該儲存單元讀寫資料失敗時,會送出一警告信號給該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 第9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儲存裝置,當該讀寫控制單元偵測到該儲存單元損壞時,會送出一警告信號給該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 第10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述之儲存裝置,當該讀寫控制單元自其中一該儲存單元讀寫資料失敗時,該讀寫控制單元可自動尋找另一儲存單元進行讀寫動作。 第11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儲存裝置更可包括一一輔助電源。 第12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儲存裝置,其中,該硬碟機為SCSI介面。 第13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儲存裝置,其中,該硬碟機為 Serial ATA 介面。 ⒊其相關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㈣舉發證據之技術內容: ⒈證據2 係美國Association for Computer Machinery於1988年發表之「A Case For Redundant Arrays of InexpensiveDisks(RAID)」論文,如附圖二所示,其揭示提供電腦或伺服器主機系統一記憶儲存功能,並依據不同RAID等級之定義,有效管理主機系統所需儲存之資訊,並將儲存的資料備份以提高資料保存之可靠度。 ⒉證據3 係92年11月11日申請,94年5 月16日公開之第92131603號「磁碟陣列系統」專利案,為一種磁碟陣列系統,適用於一整合式驅動電子裝置對整合式驅動電子裝置(IDE to IDE)之介面上,用以執行磁碟陣列系統層級(Redundant Arrays of Inexpensive Disks, RAID )0 、磁碟陣列系統層級1 、磁碟陣列系統層級3 、磁碟陣列系統層級4 、磁碟陣列系統層級5 、以及其它磁碟陣列系統層級應用其中之一層級,其包含:一主機介面,用以連接一發送一輸出入請求之主機;複數個磁碟,用以存放資料,以及一磁碟陣列系統控制器,電連接於該主機介面與該等磁碟之間,用以對該等磁碟執行該層級之一讀寫動作,該磁碟陣列系統控制器包含:一核心邏輯單元,因應該輸出入請求而產生一資訊並執行該讀寫動作;一緩衝記憶體,電連接於該核心邏輯單元,作為該核心邏輯單元存取之用;一中央處理單元,電連接於該核心邏輯單元,用以處理來自該核心邏輯單元之該資訊;以及一系統記憶體,電連接於該中央處理單元,作為該中央處理單元存取之用,其代表圖示如附圖三所示。 ⒊證據4 為科技日報於2001年5 月2 日報導之「M-SYSTEMS 發表32MB Single-Die 快閃磁碟機」之影本,如附圖四所示 。 ⒋證據5 係2002年5 月7 日公告之US 6,385,667B1「SYSTEM FOR CINFIGURING A FALSH MEMORY CARD WITH ENHANCED OPERATING MODE DETECTION AND USER-FRIENDLY INTERFACING SYSTEM 」專利案,揭示一介面系統,提供易於使用的連接於一介於一電腦主機與一快閃記憶卡之選擇的運作模式,該介面系統包含一介面元件及一快閃記憶卡(原文:An interfacing system facilitating user-friendly connectivity in a selected operation mode between a host computer system and a flash memory card. The interfacing system includes an interface device and a flashmemory card ),其代表圖式如附圖五所示。 ⒌證據6 及證據8 皆別係自http://www.accordance.com.tw /c_raid.htm 下載之資料影本,如附圖六、附圖八所示。 ⒍證據7係自http://shoponline.com.sg/product_info.php/ manufacturers_id/34/products_id/147 下載之資料影本 ,如附圖七所示。 ⒎證據9 為2006年5 月23日公告,於2003年11月20日公開之US7,051,233 B2「METHOD FOR BACKING UP POWER SUPPLY OF DISK ARRAY DEVICE AND SYSTEM THEREOF」,其第17頁至32至49行揭示:「從以上問題看來,本發明的一個目的是要提供一個方法與系統以作為一符合成本效益且適合縮小尺寸的磁碟陣列設備的備份電源,並改善電源供應的容錯能力。本發明之一面為一具有兩個或以上磁碟單元之磁碟陣列設備,每個磁碟單元至少包含一個磁碟機,至少逼一個磁碟單元存著載有資料還原資訊的同位元,對於每個磁碟單元提供至少一備用電池。本發明之另一面向為一磁碟陣列設備之一電源備份系統…(In view of the above problems, one object of the present invention is to provide a method and system for backup power supply for a disk array device which is cost-effective, suitable for downsi zing, and improves fault tolerance in power supplyi ng. One aspect of the present invention is a disk array device having two or more disk array unit,eachdisk unit including at least one disk drive, at least either of the disk unit having parity bits carrying data recovery information, comprising at least one backup battery provided for each of the disk unit. Another aspect of the present invention is a power backup system for a disk array device …) 」,其代表圖式如附圖九所示。 ⒏證據10為「極速快感:15,000轉的SCSI硬碟」之相關報導之影本,如附圖十所示。 ⒐證據11係「MAXTOR SATA 硬碟機在台鋪貨上市」之相關報導之影本,如附圖十一所示。 ㈤證據3 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4 、5 、6 、7 、10、12項擬制喪失新穎性?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一種使用於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之儲存裝置,其係包括:一儲存單元,用以儲存資料;一讀寫控制單元,用以控制該儲存單元之資料讀寫動及一模擬單元,用以將該讀寫控制單元讀取之資料轉換成該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可接受之資料規格並將該資料傳送給該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該模擬單元並可將該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傳送來之資料傳給該讀寫控制單元以儲存於該儲存單元中。 ⒉證據3 為92年11月11日申請,94年5 月16日公開之第92131603號「磁碟陣列系統」專利案,對於系爭專利為一申請在先而在系爭專利申請候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揭示一種磁碟陣列系統,適用於一整合式驅動電子裝置對整合式驅動電子裝置(IDE to IDE)之介面上,用以執行磁碟陣列系統層級(Redundant Arrays of Inexpensive Disks,RAID)0 、磁碟陣列系統層級3 、磁碟陣列系統層級4 、磁碟陣列系統層級5 、以及其它磁碟陣列系統層級應用其中之一層級,其包含:一主機介面,用以連接一發送一輸出入請求之主機;複數個磁碟,用以存放資料;以及一磁碟陣列系統控制器,電連接於該主機與該等磁碟之間,用以對該等磁碟執行該層級之一讀寫動作,該磁碟陣列系統控制器包含:一核心邏輯單元,因應該輸出入請求而產生一資訊並執行該讀寫動作;一緩衝記憶體,電連接於該核心邏輯單元,作為該核心邏輯單元存取之用;一中央處理單元,電連接於該核心邏輯單元,用以處理來自該核心邏輯單元之該資訊;以及一系統記憶體,電連接於該中央處理單元,作為該中央處理單元存取之用。 ⒊原告主張「1 、系爭專利之模擬單元與證據3 之核心邏輯單元同樣是將資料適當的格式化以利資料傳送於主機系統與控制單元之間,2 、系爭專利之模擬單元與證據3 之主機單元同樣具備與主機聯繫,擔任資料傳遞介面的功能,3 、系爭專利之模擬單元之所有功能,可由核心邏輯單元與主機介面分別完成」云云,惟比較證據3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可知證據3 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將該讀寫控制單元讀取之資料轉換成該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可接受之資料規格並將該資料傳送給該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並可將該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傳送來之資料傳給該讀寫控制單元以儲存於該儲存單元中之模擬單元。」之技術內容,故由證據3 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擬制喪失新穎性。 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4 、5 、6 、7 、10、12項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附屬項,為獨立項之進一步限縮,因證據3 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擬制喪失新穎性,故證據3 亦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4 、5 、6 、7 、10、12項擬制喪失新穎性。 ㈥證據2 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5 、7 項不具進步性? ⒈經查證據2 係提供電腦或伺服器主機系統一記憶儲存功能,並依據不同RAID等級之定義,有效管理主機系統所需儲存之資訊,並將儲存的資料備份以提高資料保存之可靠度。比較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證據2 ,可知證據2 係針對一般個人電腦或伺服器主機系統所使用之控制系統,與系爭專利係用於半導體設備主機系統係屬不同技術應用範疇,且證據2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用以將該讀寫控制單元讀取之資料轉換成該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可接受之資料規格並將該資料傳送給該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 並可將該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傳送來之資料傳給該讀寫控制單元以儲存於該儲存單元中之模擬單元」之技術內容,其不具有系爭專利可使用於舊型半導體製程設備之儲存裝置,在不用修改原先控制系統的前提下,讓控制系統可以使用於高容量硬碟,故由證據2 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至於申請專利範圍第5 、7 項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附屬項,為獨立項之進一步限縮,因證據2 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故證據2 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7 項不具進步性。 ㈦證據2 結合證據4 或證據2 結合證據5 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之附屬項,其進一步限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該儲存單元可為快閃記憶體。」,而證據4 揭露使用快閃記憶體以固態硬碟形式模擬硬碟並提供機械式硬碟之功能;證據5 揭露一介面系統,提供易於使用的連接於一介於一電腦主機與一快閃記憶卡之選擇的運作模式,該介面系統包含一介面元件及一快閃記憶卡。查原告固主張證據4 或證據5 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之附屬項之技術特徵,惟因證據2、4 、5 均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用以將該讀寫控制單元讀取之資料轉換成該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可接受之資料規格並將該資料傳送給該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 並可將該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傳送來之資料傳給該讀寫控制單元以儲存於該儲存單元中之模擬單元」之技術特徵,其不具有系爭專利可使用於舊型半導體製程設備之儲存裝置,在不用修改原先控制系統的前提下,讓控制系統可以使用於高容量硬碟,是以證據2 及4 之組合或證據2 及5 之組合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㈧證據2 結合證據6 或證據2 結合證據7 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9 項不具進步性? 證據2 結合證據8 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之附屬項,其進一步限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當該讀寫控制單元於該儲存單元讀寫資料失敗時, 會送出一警告信號給該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之技術特徵;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附屬項,其進一步限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當該讀寫控制單元偵測到該儲存單元損壞時,會送出一警告信號給該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 ⒉證據6 揭露ARAID 99-500 IDE-IDE磁碟陣列機包括有LED 液晶顯示器,可即時顯示硬碟狀態及系統運作狀態,及LED 硬碟讀寫燈,獨立LED 燈號顯示硬碟讀或寫狀態;證據7 則揭露丸Accusys IDE ACS-7510 RAID KIT 之產品具有Audible alarm 之特性;證據8 揭露ARAIDS800 磁碟陣列機具有以LED 燈號顯示及揚聲器,作為硬碟故障警示。 ⒊原告主張以證據6 及證據7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第8 、9 項之附屬項之技術特徵,證據8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之附屬項之技術特徵,惟比較證據2 、6 、7 、8 均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用以將該讀寫控制單元讀取之資料轉換成該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可接受之資料規格並將該資料傳送給該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並可將該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傳送來之資料傳給該讀寫控制單元以儲存於該儲存單元中之模擬單元」之技術特徵,其不具有系爭專利可使用於舊型半導體製程設備之儲存裝置,在不用修改原先控制系統的前提下,讓控制系統可以使用於高容量硬碟。是以,證據2 及6 之組合或證據2 及7 之組合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9 項不具進步性;證據2及8之組合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不具進步性。 ㈨證據2 結合證據9 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之附屬項,其進一步限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儲存裝置更可包括一輔助電源。而證據9 揭露對於每一磁碟陣列單元提供至少一備份電池。本件原告雖主張證據9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之附屬項之技術特徵,惟比較證據2 、9 均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用以將該讀寫控制單元讀取之資料轉換成該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可接受之資料規格並將該資料傳送給該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並可將該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傳送來之資料傳給該讀寫控制單元以儲存於該儲存單元中之模擬單元」,其不具有系爭專利可使用於舊型半導體製程設備之儲存裝置,在不用修改原先控制系統的前提下,讓控制系統可以使用於高容量硬碟,故由證據2 及9 之組合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不具進步性。 ㈩證據2 結合證據10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 之附屬項,其進一步限定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該硬碟機為SCSI介面,又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而證據10則係揭露SCSI硬碟測試之報導。原告固主張以證據10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之附屬項之技術特徵,惟經比較可知,證據2 、10均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用以將該讀寫控制單元讀取之資料轉換成該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可接受之資料規格並將該資料傳送給該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並可將該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傳送來之資料傳給該讀寫控制單元以儲存於該儲存單元中之模擬單元」,其不具有系爭專利可使用於舊型半導體製程設備之儲存裝置,在不用修改原先控制系統的前提下,讓控制系統可以使用於高容量硬碟,故由證據2 及10之組合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不具進步性。證據2 結合證據11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 之附屬項,其進一步限定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該硬碟機為Serial ATA介面,又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而證據11為SATA硬碟上市報導。原告固主張以證據11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之附屬項之技術特徵云云,惟經比較可知,證據2 、11均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用以將該讀寫控制單元讀取之資料轉換成該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可接受之資料規格並將該資料傳送給該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並可將該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傳送來之資料傳給該讀寫控制單元以儲存於該儲存單元中之模擬單元」之技術特徵,其不具有系爭專利可使用於舊型半導體製程設備之儲存裝置,在不用修改原先控制系統的前提下,讓控制系統可以使用於高容量硬碟。是以,由證據2 及11之組合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進步性。 綜上所述,可認定證據3 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4 、5 、6 、7 、10、12項擬制喪失新穎性;證據2 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5 、7 項不具進步性;證據2 結合證據4 或證據2 結合證據5 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證據2 結合證據6 或證據2 結合證據7 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9 項不具進步性;證據2 結合證據8 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不具進步性;證據2 結合證據9 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不具進步性;證據2結 合證據10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不具進步性;證據2 結合證據11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進步性。 八、綜上所述,被告所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洵無違誤,訴願機關遞予維持,亦無不當;原告徒執前詞,聲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命被告就系爭專利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決結果無影響,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