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謝敏惠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61號原 告 謝敏惠 訴訟代理人 張耀暉(專利師) 莊志強(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豐賜(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基公司)前於民國91年11月12日以「以個人電腦整合家電功能之裝置及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1133178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204685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於99年3 月15日以(99)智專三(二)04059 字第099201586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9 月21日經訴字第0990606255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並請求被告給予舉發成立之決定。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神基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神基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