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尹佐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64號原 告 尹佐國 號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榮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6年12月17日以「增加繞線空間之三相馬達定子(二)」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96221428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35870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及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9年2 月8 日以(99)智專三(二)04024 字第099200928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