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65號原 告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慶行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黃嘉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嘉勝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6年3 月22日以「徑向繞線馬達定子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6204617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M322102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及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9年5月25日以 (99)智專三(二)04099 字第099203505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