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71號原 告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南宏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申請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黃泰淵,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秀真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蕭筆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