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晶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25號原 告 晶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豫東 訴訟代理人 洪榮宗律師 林鈺珊律師 王鳳儀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毛穎文(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2年11月26日以「具有凸塊之半導體裝置」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2133255號審查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239580 號專利證書。嗣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矽創公司)以其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及第26條第2 項、第3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於97年8 月15日以(97)智專三(二)04066 字第097204303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訴經經濟部認為被告雖審認矽創公司舉發時所提「證據14、15及16已揭示系爭專利第3 至5 項及第7 項之技術特徵」,卻未具體指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7 項附屬項之技術特徵究揭露於何處,顯有理由不備之違誤,於98年4 月20日以經訴字第09806110770 號訴願決定書撤銷原處分,責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經被告重為審查,於98年7 月21日以(98)智專三(二)04066 字笈000000000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仍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99年1 月5 日以經訴字第0990605000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矽創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矽創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張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