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4號原 告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榮傑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尹佐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尹佐國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89年1 月20日以「散熱器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89200980號審查,以90年10月8 日(90)智專二(二)04056 字第09081032187 號專利核准審定書,准予專利,於公告期間,案外人又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2 項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以93年7 月22日(93)智專三(二)04070 字第0932069786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又中公司不服,訴經經濟部93年11月4 日經訴字第093006228270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並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2 月9 日93年度訴字第4231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在案。後被告於95年9 月26日發給原告新型第227241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尹佐國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98年6 月15日(98)智專三(二)04119 字第098203576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經濟部98年11月12日經訴字第09806121190 號決定駁回,原告猶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本件判決結果,倘認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尹佐國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恐將受有損害,本院據前開條文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蘇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