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53號原 告 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潘鈞雄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黃泰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泰誠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5年6 月20日以「電線、電纜之組合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01390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其違反專利法第93條、第94條第4 項及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於98年10月13日以(98)智專三㈡04087 字第098206486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