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珍通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87號原 告 珍通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淑珍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翰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原名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年9 月7 日更名)前於民國92年7月18日以第92213142號「整合式散熱裝置」向 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2213142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M24549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8 月1 日以該專利案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於97年10月3 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認該更正本已屬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不准更正,應依原公告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規定,以98年11月30 日(98) 智專三㈡04059 字第098207757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4 月22日經訴字第0990605484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