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89號原 告 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培熙 送達代收人 賴安國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蔡宗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宗彥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93年11月12日以「電腦電源供應器之電力輸出裝置改良」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審查後核准發給新型第M270419 號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為由,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對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有損害,參酌首揭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