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文章 訴訟代理人 徐巧文 被 告 李明賢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案號:本院一○○年度刑智上訴字第十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捌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貳拾柒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李明賢明知任何人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將非法重製品散布,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修」之成年男子、訴外人曾仁俊及莊朝琮,共同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自九十八年二月間某日起,由「阿修」負責在中國大陸地區架設「非凡電玩小舖(http://www.101dvdmall.com )」、「小肥豬影音(http://www. 3k3kdvd.com )」、「天天影音村(http://www.dvd0000000.com )」等網站,供不特定之人上網選購侵害原告所有之視聽著作之盜版光碟片,待有客戶下訂後,便將光碟母片及訂單寄送予被告。被告另以月薪新臺幣(下同)三萬元代價,先後僱用訴外人莊朝琮(九十八年二月起)及曾仁俊(自九十八年八月起加入),共同在臺北縣新莊市○○○街一一五號之一租屋處,負責依訂單燒錄光碟及包裝交寄。嗣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十五分許,為警前往臺北縣新莊市○○街一一五號之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霹靂布袋戲系列影片霹靂金光、霹靂眼、霹靂至尊、霹靂孔雀令、霹靂劍魂、霹靂異數、霹靂劫、霹靂天闕、霹靂紫脈線、霹靂烽雲、霹靂天命、霹靂狂刀、霹靂王朝、霹靂幽靈箭第一部、霹靂幽靈箭第二部、霹靂外傳之葉小釵傳奇、霹靂英雄榜、霹靂烽火錄、霹靂風暴、霹靂狂刀之創世狂人、霹靂雷霆、霹靂英雄榜之江湖血路、霹靂英雄榜之風起雲湧一、霹靂英雄榜之風起雲湧二、霹靂英雄榜之爭王記、霹靂圖騰、霹靂兵燹、霹靂刀鋒、霹靂異數之萬里征途、霹靂九皇座、霹靂劫之闍城血印、霹靂劫之未世錄、霹靂皇朝之龍城聖影、霹靂劍蹤、霹靂兵燹之刀戟戡魔錄、霹靂兵燹之刀戟戡魔錄II、霹靂奇象、霹靂謎城、霹靂皇龍紀、霹靂皇朝之鍘龑史、霹靂開疆紀、霹靂神州、霹靂神州II之蒼玄泣、霹靂神州III 之天罪、霹靂天啟、霹靂震寰宇之龍傳說、霹靂新春賀歲、霹靂精選集等之盜版光碟共九百八十二片。原告就上開霹靂布袋戲系列影片係以公示之售價作為每片授權金,每集授權金為一萬元,此有工商時報全國版公示可稽。又本件共扣得霹靂布袋戲系列影片之盜版光碟九百八十二片,每片一集,爰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九百八十二萬元及其利息。爰起訴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九百八十二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陳述或主張。 三、實體判斷部分: ㈠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並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准原告所請由其為一造辯論判決,合先敘明。 ㈡經查,本件被告上開侵權事實,業經被告李明賢於本院另案刑事訴訟程序中,於警詢、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王振宇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告訴人刑事委任狀、扣押物品清單、著作權證明文件、網頁蒐證資料、報價單、露天拍賣會員帳號資料、指紋鑑定書等各在卷可稽,且有扣案光碟可資佐證,堪信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原告主張被告為侵權行為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一節,堪予採信。另本件原告系爭著作係以每集一萬元之價格對外販售,此部分事實有原告提出之工商時報廣告影本四紙等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二十九頁),而本件被告遭查扣之系列影集共有九百八十二集,則原告主張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九百八十二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一○○年四月四日,見本院卷第二一頁)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八十八條、第四百九十八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六款,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