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惠麗 訴訟代理人 張豐榮 賴威志 被 上訴 人 尼索美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張志遠 代 理 人 8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 年1 月6 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 年度智附民字第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審理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刑事訴訟經裁定駁回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亦經駁回上訴。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人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