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寶來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1號上 訴 人 寶來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 自訴人 代 表 人 徐華文 自訴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陳璿伊律師 林智瑋律師 被 告 鼎泰豐小吃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楊紀華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哲倫律師 賴文萍律師 林芝余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自字第28號,中華民國106 年2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4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2 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