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何建廷、王永銘、戎樂天、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洪嘉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建廷 選任辯護人 賈俊益 律師 徐承蔭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永銘 選任辯護人 王永春 律師 陳伯彥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戎樂天 選任辯護人 賴淑芬 律師 蔡菁華 律師 陳 明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嘉聰 代 理 人 潘皇維 律師 陳怡秀 律師 郭雨嵐 律師 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 律師 謝祥揚 律師 陳冠中 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趙慶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