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1 日
01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8號 02 03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04被 告 朱柏維 05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 0年度智易字第1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06 07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112號),提起上訴, 08本院判決如下: 09 主 文 上訴駁回。 10 11 事實及理由 12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朱柏維為無罪之 13 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除本判決補充之理由外,其餘引用第一審判決理由,如附件所示。 14 15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16 被告朱柏維未經告訴人福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輪公 17司)授權,擅自將告訴人之中華民國註冊第01205323號「SUM SERVEYOURMOTORS」之商標圖樣及文字(下稱本案商標), 18 19印製在被告個人名片(下稱本案名片,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20署109年度他字第1111號卷〔下稱他字卷〕第11頁)上,並 21於出售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本案汽車)予證人○ 22○○時,交付本案名片乙紙予○○○,致○○○誤以為被告 23係「SUMSERVEYOURMOTORS」優質車商聯盟之成員,被告 24顯係基於行銷目的而使用本案商標,原判決認定被告無行銷 25目的顯然有誤。被告雖辯稱其係得證人即○○優質汽車商行 26(下稱○○車行)負責人○○○之同意後,才印製本案名片。 27惟○○○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均證述並未同意被告印製 28本案名片等語,是被告上開辯詞尚難遽信為真。再者,參以 29被告與○○○就本案汽車買賣發生糾紛後,○○○即向告訴 30人反應上開買賣糾紛,足證證人○○○於民國109年6月30日 31偵查中具結證述,被告為證明其有合夥三家車行,所以交付 101 本案名片以取信於證人○○○之證言,堪予採信。被告自承 02其於108年8月14日出售予與證人○○○之本案汽車,與○○ 03車行無關,卻仍於其與○○○簽訂中古車買賣合約書時,交 04付本案名片予○○○,足認被告交付本案名片之目的,係用 05以表彰其所出售之上開自小客車,係經過告訴人認證之優質 06中古車,原審判決被告無罪,顯有違誤。 07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08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09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 10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為刑事訴訟法第16 111條所明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 12存在時,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 13 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 14 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15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其是○○車 行無底薪的外務員,○○汽車是告訴人公司之加盟店,其是 16 17經過○○車行負責人即證人○○○的同意才印製本案名片, 18證人○○○有提供身分證影本、○○車行名片、臺南市政府 19核發之○○車行商業設立登記核准函予被告,以利印製本案 名片。其與證人○○○買賣本案車輛,是經由證人○○○的 20 21介紹認識,其有告訴他們是私人代步車,非公司車,其給證 22人○○○之本案名片,是在雙方談妥交易簽完合約後,證人 23○○○向其要電話,其本來係唸電話號碼給證人○○○,其 後證人○○○要與其核對電話號碼,其才拿出本案名片,並 24 25 非行銷中給她等語。 26五、經查,被告辯稱其係得到證人○○○同意而印製本案名片, 27業據提出證人○○○之身分證影本、○○車行名片、臺南市 政府核發之○○車行商業設立登記核准函等文件為憑,查上 28 29開資料均為專屬○○○個人之重要文件,衡情不可能被任意 30外流,證人○○○雖於原審證稱:被告是○○車行無底薪的 31外務員,被告沒有問過我是否能去印○○汽車的名片;我的 201身分證、臺南市政府核發之商業設立登記核准函是由我保 02 管,我不知道被告為何會有該等文件影本,我沒有給被告等 03語,對於被告為何會持有上開資料,無法提出適當之說明, 04其證詞之可信度,顯有疑問。再者,證人○○○於偵查中證 05稱:他有說車子是他自己的代步車,…我有問他車子之前是 06何人在開,他說是一個老闆娘,他後來是買來當代步車。我 07有問他為什麼要換車,他說因為他是在玩車子的人,他有看 08到另外一輛車,所以想換…」,足認被告與證人○○○交易 09時,已表明係出售自己代步的車輛,並非買賣其所屬車行之 10車輛,再觀之本案汽車之「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 11書」,其上記載賣方為被告,買方為○○○(見他字卷第13 12頁);對照被告提出其擔任○○車行外務員時買賣車輛所簽 13立之「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其上係記載賣方為 14○○○、代售人為被告、○○汽車(見他字卷第115頁), 15或者記載賣方為○○車行(見本院卷第79頁),足認被告所 辯,其於出售本案汽車時,已向證人○○○表示本案汽車為 16 17 其私人所有,因證人○○○要求其提供聯絡資訊,其始交付 18本案名片給○○○,並非為了推銷其私人所有之本案汽車, 19應屬可採。本院無從認定被告交付本案名片時,主觀上有 「為行銷目的」而使用本案商標,以表彰其商品或服務來源 20 21之意思,與商標法第95條規定之要件,尚有不符。 22六、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提出之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有違反商 23標法第95條第1款之行為,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依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並 24 25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 26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27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紀芊宇提起公訴,檢察官朱帥俊到庭執行職務。 28 29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30 智慧財產第二庭 31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301 法 官 吳俊龍 02 法 官 彭洪英 03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04本件不得上訴。 05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06 書記官 郭宇修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