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刑智抗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拉法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刑智抗字第6號抗 告 人 拉法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卓明偉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 年2 月5 日刑事裁定(109 年度聲字第146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原名「芮寶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0 年1 月11日更名)與相對人於102 年1 月14日簽訂MagCoreHF48 核酸萃取儀器、102 年2 月1 日簽訂MagCoreHF16 Plus/Super核酸萃取儀器設計開發合約書,由相對人設計開發及生產製造MagCoreHF48 、MagCoreHF16 Plus/Super核酸萃取儀器,並於合約第4 條約定相對人設計開發完成之儀器,由抗告人擁有全部權利(包含專利申請權),第5 條則約定相對人應提供之資料項目,相對人遂於108 年6 月25日隨函檢送MagCore Plus及MagCore Super 核酸萃取儀器之導柱設計圖,故抗告人於本案訴訟前已由聲請人取得附表編號1 之設計圖,且該取得方式並非透過本案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方式取得,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審理法)第11條第2 項規定,相對人就附表編號1 設計圖對抗告人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並無理由。依兩造PlusII純化儀開發合約第2 條約定,開發標的物之規格係由抗告人提供,並給付開發費用,對抗告人而言並無秘密性,相對人亦未進入量產階段,顯見相對人有無法突破之技術瓶頸,而無核心技術,如何有經濟價值,相對人就附表編號2 設計圖對抗告人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亦無理由,為此聲請撤銷原裁定。 二、按審理法第13條第4 項明定:「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該條項立法理由已明揭:「第4 項規定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至於秘密保持命令經准許者,除得依第14條規定另行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外,不得抗告,以避免於抗告過程中,發生秘密外洩而無從規範之情形」上開規定,依審理法第30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刑事案件時準用之。經查,原裁定主文第1 項係准許相對人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且抗告意旨係主張原裁定就准許附表編號1 設計圖之聲請部分,有審理法第11條第2 項之情形,就准許附表編號2 設計圖之聲請部分,欠缺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之要件,依上開說明,僅得依審理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而不得提起抗告,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顯屬法律上所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