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刑智聲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洪嘉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刑智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嘉聰 代 理 人 陳怡秀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9年度刑智上 重訴字第4號事件,各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110年1月6日、110年3月10日、110年4月28日、110年5月12日、110年8月4日、110 年8月11日、110年8月18日、110年8月25日、110年9月1日、110 年9月8日、110年9月14日、110年9月30日、110年10月6日、110 年10月19日、110年10月20日、110年10月26日、110年11月2日、110年11月10日(證人與第三人之人別訊問事項除外)法庭錄音 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略以:聲請人於整理本案卷證時,發現部分筆錄記載,其與代理人記憶有出入,為確認本案於本院審理期間所為陳述內容,爰依法聲請交付如主文所示日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即被告為本案當事人,聲請轉拷、影印交付如主文所示日期之法庭錄音光碟及筆錄影本,已敘明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查無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第3項所定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之情形,且為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應予准許。因上開資料涉及第三人隱私,爰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刑事訴訟法 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複製,且不 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蔡文揚